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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的委托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司法鉴定的受理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3.司法鉴定的实施
●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4.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5.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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