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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0日赵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某市人民医院治疗,初步诊断: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头面部肢体多处挫伤。2019年3月14日出院。受某市人民法院委托,对赵某某的脑部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形成原因,是否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及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法医学鉴定。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赵某某2019年3月10日因交通事故伤及头面部入院。入院查体:神志清,头左额部软组织肿胀,局部皮肤擦伤渗血,双侧瞳孔直径3mm,对光反射灵敏,鼻梁部见皮肤擦伤渗血,鼻孔无出血,耳道无出血,口唇无紫绀,颈软,胸部未见异常,腹软无压痛,四肢自主活动,左手背见局部肿胀皮下淤血区,未及骨擦感,双侧巴氏征未引出。出入院诊断: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头面部肢体多处挫伤。本次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和影像科专家对被鉴定人伤后的颅脑CT及MRI片进行复阅:2019年3月10日颅脑CT片(号**)示大脑前纵裂蛛网膜下腔出血并右额叶脑挫裂伤(右额叶中线旁斑点状密度增高影);脑动脉硬化并双侧基底节、放射冠区多发腔隙性脑梗死。2019年3月11日(2019年3月12日出具报告,号**)复查颅脑CT示大脑前纵裂蛛网膜下腔出血(较2019年3月10日明显吸收)并右额叶脑挫裂伤(右额叶中线旁斑点状密度增高影);脑动脉硬化并双侧基底节、放射冠区多发腔隙性脑梗死。2020年4月18日复查颅脑CT片(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号**)示双侧外囊、基底节、放射冠区多发脑梗死及软化灶;脑白质脱髓鞘改变;原右额叶脑挫裂伤处(右额叶中线旁)未见颅脑损伤后脑软化灶形成。2021年2月4日颅脑MRI片(某院,号**)示双侧基底节区、放射冠区、丘脑、额顶部皮层下见多发脑梗死灶;脑白质脱髓鞘改变;原脑挫裂伤损伤部位(右额叶中线旁)未见脑挫裂伤后脑软化灶形成。
对于创伤性脑软化灶形成的认定,需有明确的脑挫伤、脑内血肿等脑实质损伤,经过治疗后CT扫描或者MRI检查时在原脑损伤部位恒定显示低密度或者低信号病灶,方可认定为颅脑损伤后脑软化灶形成。被鉴定人赵某某2019年3月10日因交通事故头部外伤后,2019年3月10日、2019年3月11日两次行颅脑CT检查均见大脑前纵裂蛛网膜下腔出血并右额叶脑挫裂伤(右额叶中线旁斑点状密度增高影)。但2020年4月18日复查颅脑CT及2021年2月4日颅脑MRI检查显示在脑挫裂伤损伤部位(右额叶中线旁)未见脑挫裂伤后脑软化灶形成。根据被鉴定人本次交通事故头部外伤后复查的颅脑CT及MRI检查,分析认为被鉴定人赵某某本次交通事故颅脑损伤后未见脑软化灶形成。
2、本次鉴定检验时,被鉴定人自述伤后存在阵发性头痛的神经系统症状。头痛为颅脑损伤后普遍存在的症状,为非特异性症状。被鉴定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颅脑损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并右额叶脑挫裂伤诊断明确。虽然颅脑CT及颅脑MRI复查显示在原脑挫裂伤部位(右额叶中线旁)未见颅脑损伤后脑软化灶形成,但不能排除被鉴定人颅脑损伤后遗留阵发性头痛的神经系统症状与本次交通事故外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采信了鉴定结论:被鉴定人赵某某本次交通事故颅脑损伤后,2020年4月18日和2021年2月4日复查的CT、MRI片未见颅脑损伤后脑软化灶形成。被鉴定人赵某某自述伤后存在阵发性头痛的神经系统症状,不能排除与本次交通事故外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双方均无争议,被鉴定人得到应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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