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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某日晚上,沈某在小区停车时因停车位的问题与张某发生矛盾,两个人互相推搡,这个过程造成沈某左手受伤,沈某当场报了警。
通过医院影像诊断报告显示,沈某左手第4掌骨骨折。骨折即构成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构成刑事犯罪。
对于这样的结果,张某感到十分讶异,他认为自己并没有故意殴打沈某,两人在争执的过程中确实有推、拉的行为,但是自己确实没有故意伤害沈某的主观故意,而沈某则咬定是张某故意伤害导致其骨折。
由于事发地点的监控十分模糊,当时情形无法体现,彼此均表示不服。 张某心里感到十分委屈,如果真的构成刑事犯罪,那可怎么办?
张某决定要做司法鉴定,通过司法鉴定弄明白沈某的骨折到底是怎么形成的。于是委托司法鉴定中 心对沈某的成伤机制进行鉴定。
法医对沈某的损伤进行鉴定。
鉴定得出:
第四掌骨远端斜型螺旋骨折,其损伤符合间接暴力所致,成伤机制通常为手指处于伸直或半屈曲状态时,环指或第4掌骨远端遭受由手掌向手背方向的旋转力作用形成。一般符合主动用力推他物时,造成的自身骨折,属于主动攻击伤。
主动攻击伤,指的是一方主动攻击他人/物时造成的自身损伤,如打击他人的时候,却造成自己拇指骨折,亦或是斗殴过程中用牙齿咬人,自己牙齿咬脱落了,这些情况都属于主动攻击伤。
也就是说,张某没有直接使用暴力作用于沈某的手掌部位,导致沈某手掌骨骨折的原因是两个人在争吵推搡过程中,互相作用力的一个结果。因此,张某不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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